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珠府〔2023〕14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一是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二是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政受理点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二)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查的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的记录(无需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三)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二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拟落户地址,按照以下类型办理:
1.自有房产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的,户口应落在自有房产所在地,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户政受理点核查原件及“一证办”信息)。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2.无自有房产的,落户地址按照用人单位集体户、单位登记住所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单位登记住所的派出所专户的先后次序登记。
(五)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政受理点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承诺书或委托公证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申报人备齐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在粤省事或“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任一户政受理点后,按具体预约的时间、地点到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入户核准后,经户籍民警核查申报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有无开通“跨省通办”服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已开通“跨省通办”服务。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并在粤省事或“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提交申请的受理点后,到提交申请的户政受理点办理入户手续。
2.未开通“跨省通办”服务。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并在粤省事或“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提交申请的户政受理点后,到提交申请的户政受理点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报人备齐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在粤省事或“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任一户政受理点后,按具体预约的时间、地点到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并预约(在粤省事或“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提交申请的户政受理点)后,到提交申请的户政受理点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自户政受理点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并由户政受理点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五、温馨提示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劳动者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正常经营纳税六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及个体工商户。对就业登记情况有异议的,请向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
自有房产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二)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三)申请人合法租赁的由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
二年在本市连续居住,认定标准是以居住证办证记录为依据,申请之日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且截至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办证记录无中断。
